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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男方不让妻子见孩子,该如何解决?
释义
    离婚后,父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如果探望对子身心健康不利,法院可中止探望。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协议不成,法院会根据情况判决。对于子女抚养权问题,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父方有特殊情况可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对两周岁以上子女,双方要求随其生活时,法院会优先考虑一方特殊情况。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增加抚育费的需另行起诉。
    法律分析
    一、男方不让女方看孩子怎么处理?
    女方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探视权的。但是如果当事人有一些不利于子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以中止当事人的探视权的。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法院对子女抚养权问题的处理是怎么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若男方不让女方看孩子,女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探视权。然而,若男方的行为对子身心健康不利,法院有权中止其探视权。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由双方协商,如协议不成,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以保障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处理,根据相关法规,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特殊情况下可随父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母双方的要求会被优先考虑,同时也会考虑子女的意见。若对子女抚养关系或抚育费有变更请求,应另行起诉。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法院将依法处理相关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七十一条 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在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方的抚养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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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8:1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