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相关法律规定的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只有三十八天。因此多半已经被依法批准逮捕,如果还没有被批准逮捕,那么只能认定公安机关超期羁押。但是这是个小概率事件,因为超期羁押,是非常严重的事情。不仅相关当事人可能因此丢掉导演,还要对受害人进行国家赔偿。因为三十八了,既不放人,也未批准逮捕,就是违法羁押,侵害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必须给予赔偿。但是现阶段的追责态势下,公安机关几乎不会超期羁押的,因为影响太大了,谁都担不起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