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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养老金停发后还能恢复吗
释义
    退休职工因未取得资格认证而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应当按照要求完成认证,并在下个月与其他退休职工一起发放基本养老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四十六条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每年对退休人员进行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社会保障机构在发放待遇时,应当主动通知退休人员每年参加资格认证。第四十八条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可以通过社会保障机构直接组织,依靠街道、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平台和原工作单位的协助。退休人员因年老、体弱或生病不能申请资格认证的,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申请,社会保障机构可以派人到门口办理。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由参保地社会保障机构委托居住地社会保障机构进行异地协助认证。退休人员因年老、体弱或者生病不能申请资格认证本人或者委托他人申请,社会保障机构可以派人到门办理,通过中国驻使领馆申请健康证明或领事认证,居住地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由有关机构或者有关使领馆办理健康证明或者领事认证。第四十九条社会保障机构应当通过资格认证,不断完善退休人员的信息管理,及时调整变更,并按照资格认证结果处理如下:
    (1)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资格认证,符合养老保险待遇的,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2)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经认证的,社会保障机构应当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应当从下个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领取养老金资格的通知》〕8
    (5)认证结果的处理。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代理机构收到协助认证表后,应当认真审查。经审查确认退休人员仍具备领取养老金资格的,应当继续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在有限期内未收到退休人员的协助认证表的,应当暂停养老金的支付,并再次向退休人员发出信函,敦促办理认证手续。退休人员死亡、下落不明、被判处监禁,或者反馈认证信息并由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代理机构确认的,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8)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停发、暂时停发、补发恢复养老金发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第四十六条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对退休人员开展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发待遇时,主动告知退休人员应每年参加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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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