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申请的一项专利必须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 二、提出分案申请必须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下达授予专利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超过两个月的时间规定,视为放弃分案申请; 三、提出的专利申请已经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申请人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或部分不符合要求,指定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修改、补充,申请人期满未作答复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五、提出分案申请的专利,不得改变原申请专利的类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 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