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的区别 |
释义 | 表见代表与表见代理的区别如下: 1、表见代表是指尽管某法人的工作人员事实上并无代表法人实施某种行为的代表权,但若法人赋予或默认其使用具有可能使第三人合理信赖其具有该代表权的名称,则法人对其行为应对产生此信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2、表见代表存在于法人制度当中;而表见代理则可以存在于自然人的代理中; 3、表见代理只能是针对民事法律行为;表见代表则包括事实行为等。 表见代理具备如下所示特点: (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受委托人的确定受权。 (2)表见代理的总体上、表面上具有足够让人坚信侵权人具备商标授权的理由。如手里拿着含有公章的空白合同。 (3)合同的当事人在主观意识一定要善意的,承运人。无过错的,不清楚或者不应当知道侵权人事实上无商标授权。 (4)表见代理造成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见代理应具备民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如果不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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