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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招标投诉处理程序
释义
    一、投诉受理
    1、对无正当理由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2、对材料不规范投诉,提供完善材料清单。
    3、对利益攸关方(实名、法人)提供真实有效的投诉,予以受理。县发改委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二、转交
    对受理的投诉,县发改委转交住建、交通、水利、财政等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行业监督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三、核实受理处理情况
    县发改委向有关行业监督部门核实投诉处理情况。
    四、反馈处理结果
    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处理完投诉后,将处理结果反馈县发改委,县发改委向投诉对象反馈处理结果。
    招标是指招标人(买方)事先发出招标通告或招标单,品种、数量和有关的交易条件提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准备买进的商品名称、件,邀请投标人(卖方)参加投标的行为。
    招标被投诉如何处理
    招标人处理投诉,分建设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两种情况。建设工程招标,以下三种情况需招标人处理投诉:第一种情况,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或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曰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种情况,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如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第三种情况,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如果是对政府采购的异议和投诉,则采购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投诉: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_购的,供应商可以向_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在政府采购中,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招标的过程中,自己被投诉了这种情况有可能会发生,但是都是可以由招标人进行处理的。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收到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八条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条 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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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9:0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