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目的是通过再次审理和作出裁判来纠正已经生效且确实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中国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等。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投诉,但不能停止裁判的执行;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生效裁判,发现有错误,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判,发现有错误,有权提交审判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和行政裁判发现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地方各级检察院发现同级或上级法院生效裁判有错误,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请抗诉。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原一审案件,按一审程序审判,裁判可以上诉或者抗诉;原二审案件,或者上级法院提起的案件,按照二审程序审判,作出的裁判裁判,宣告后发生法律效力,不得按二审程序上诉或抗诉。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