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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移送检察院的程序
释义
    公安局先审查案件,搜集证据。认为有公诉需要的,再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需要将案件材料全部移送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一、检察院职能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来源: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
    2、个人控告和检举的;
    3、党委、人大常委、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4、有关机关移送的;
    5、犯罪人自首的;
    6、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的。
    三、检察院工作要求
    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
    1. 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正确区分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
    2.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法律,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3. 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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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0:2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