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转业安置到长沙的条件 |
释义 | "1.原籍和入伍地是湘(不含毕业分配),或者配偶或者近亲家属有湖南户口 2.双军人双转,一方原籍和入伍地是湘;双军人单转,留队一方符合随军条件,部队湖南;双军人双外籍单转,留队一方在湘部队服役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 3.选择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工致残,近亲家属有湘户口。 4.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 一、接收转业干部随迁家属的条件 1、随迁家属必须是转业干部的直系亲属,已经部队批准随军的无工作的配偶、父母亲、未成年的子女等; 2、已参加工作或年满18周岁以上的子女不能随迁随调。如属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或本人系独生子女,需要到父母身边照顾的,可随迁或随调一人; 3、转业干部的非直系亲属,原则上不能随迁。个别由转业干部抚养,需要作特殊情况照顾的,要有公证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证件方可随 二、湖南省不予接收的情况: 1、精神病、麻疯病、癌症患者及其他因病经驻军医院和地方指定医院同时诊断确认为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转业干部到地方后,一年内发现患有这类病的,退回原部队。 2、非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3、犯有严重错误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到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4、犯有错误,组织上未作结论的;虽有结论但本人不服并上诉,组织上未作出复议结论的。 5、年满50周岁的。 6、计划外的。 7、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三、转业干部配偶随调应具备的条件 1、可以随调的对象。随调配偶必须是转业干部的已婚配偶,属城镇户籍,经县以上政府劳动部门批准录用的用人单位正式职工;是干部的,必须是经市、州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用人单位干部,并有完整的档案材料的;调配偶身体必须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2、不能随调的对象。转业干部配偶现工作单位与转业干部本人安置地在同一县、市、区范围的;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家属工、季节工以及农、林、牧、渔场工作吃自产粮等非城镇户籍的;犯有错误尚未作出结论以及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尚未处理完结的;在试用期和学徒期内的;因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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