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新招标流标两次后的处理方式 |
释义 | 在进行公开招标流标两次后,如果招标过程符合相关规定,招标人可以在经过核准之后停止竞标,并采用其他非投标方式进行采购。根据法律规定,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计划达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商品和服务的,采购人在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法律分析 在进行公开招标流标两次后,如果招标过程符合相关规定,招标人可以在经过核准之后停止竞标,并采用其他非投标方式进行采购。根据法律规定,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计划达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商品和服务的,采购人在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拓展延伸 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审批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审批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采购方案,明确采购目标、采购方式、采购程序、评审标准等事项。 2.采购人应当依法成立采购小组,并由采购人代表担任组长。采购小组应当由财政部门代表、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3.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方案,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 4.采购人应当制定评审标准,明确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等事项。 5.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评审,并在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评审的供应商。 6.采购人应当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并依法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7.采购人应当对采购项目进行备案,并报告财政部门备案。 8.采购人应当依法公开采购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采购文件、采购过程、评审结果等。 以上规定表明,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审批程序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同时,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采购方案,确保采购过程的顺利进行。 结语 公开招标流标两次后,如果招标过程符合相关规定,招标人可以在经过核准之后停止竞标,并采用其他非投标方式进行采购。根据法律规定,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计划达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商品和服务的,采购人在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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