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二、(二十九)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2、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解救的; 3、3次以上或者对3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的; 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一、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首先,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不解救拐卖儿童罪的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 不解救被拐儿童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职责,并接到“解救要求”或“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