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机构成立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成立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开业执照,进行监督管理,并收取管理费。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必须获得开业执照方得开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应严格按批准的地点、诊疗科目及业务范围执业,变更地点、诊疗科目、业务范围和诊所名称,应报发照机关批准。到外省、市、县开业者,必须到所到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执照。 一、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循哪些规定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第24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也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二、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是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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