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条件 |
释义 |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条件和不予承认情况。承认条件包括法院管辖权、公正诉讼程序、法律效力等。不予承认情况包括判决未生效、无管辖权、缺乏合法传唤、与我国法院冲突、危害国家利益等。申请被驳回后可另行起诉。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可在国内或外国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条件到底有哪些呢?离婚是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网友提问: 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条件是什么?哪些不予承认? 律师解答: 一、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条件 1、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须有管辖权; 2、判决是经公正诉讼程序作出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做出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我国不予认可; 3、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国外法院的离婚判决如已明确离婚判决的生效时间的,申请人无需另行举证,如果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4、不存在诉讼竞合。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中国法院已经受理或已经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对该当事人作出的离婚判决已得到我国法院的承认,则对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拒绝承认; 5、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6、存在国际条约或互惠。 二、哪些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不予承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既可以在我国起诉,也可以在受理此离婚案件的外国起诉。 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条件包括:外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判决经过公正诉讼程序,判决已经生效,不存在诉讼竞合,不违反我国法律原则,存在国际条约或互惠。而不予承认的情况包括:判决尚未生效,外国法院无管辖权,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判决违反我国法律原则或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当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被驳回后,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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