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招标代理服务费政策 |
释义 | 1、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①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②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这一段文字描述,可理解为:招标代理机构经招标人同意后可以向中标人收取。因为,只要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中标人当然没有异议(而且,多数招标项目均是按此方式收费的)。 3、相关法规未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时间。具体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约定。 一、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是什么时候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具体的退还规定如下: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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