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一定必须出。 只有受理之后,经过调查发现案件不构成犯罪、犯罪事实轻微、犯罪对象死亡、自诉案件但是当事人没有起诉或者是无行为能力等情况,才会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一.发生以下几种情况,公安局不会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1、不构成案件,不受理。比如自杀、自残; 2、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比如因债务纠纷报警,口头告知其到法院起诉就可以了; 3、虽然构成案件的性质,但依法原则上不追究责任的,不受理。如夫妻打架、“民不举官不究”类的自诉案件,当事人不告诉的; 4、报案主体或客体要件不满足受理条件的。如报案称朋友被诈骗,但朋友不来报案的。 二.下列情况需要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受理后,经查案值不够、犯罪事实轻微、对象死亡或无行为能力等情况,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公安机关如果已经受理为案件,但不立案侦查,本身逻辑上就存在一定矛盾,不考虑特殊情况,实际上现实中极少出现能够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的条件,往往多数都是根本无法受理的事。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并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通知其家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