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请写出票据的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
释义 | 一、票据当事人: 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 二、票据基本当事人: 票据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他们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借款责任的人。 三、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 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他们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1)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2)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3)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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