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关系 |
释义 | 具体来说: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1、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简称,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人大闭会期间行使人大部分职称。 2、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分为: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 (1)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工作机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 (2)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组成人员的条件和任命机关不同。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在代表中提名产生,而且要由代表大会通过。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不要求必须是代表。 第二,职权不同。专门委员会有提案权和审议交付议案的权力�其中法制委员会对法规案有统一审议权。工作委员会没有提案权,也没有审议权,它的工作职责是在常委会领导下,为常委会审议法规服务。 第三,领导机关不同。专门委员会是人大的常设机构,开会期间受大会主席团领导,闭会期间受常委会领导。工作委员会只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大会期间,没有具体职责。 第四,工作方法不同。专门委员会是集体行使职权,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工作委员会是一个工作机构,实行首长负责制。 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工作委员会有什么区别? 性质上的区别: 1、人大专门委员会即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属于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其人员由人代会确定 2、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即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属于人大常委会内设工作机构,其人员由人大常委会任命。 职能上的区别: 1、专门委员会不具有权力机关的性质,而是在权力机关领导下担负某种专门任务的机构。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包括: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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