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追索权的期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付款之日起6个月;再追索权的期限:银行承兑汇票再追索权期限为自清偿日或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法律分析 追索权的期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付款之日起为6个月。再追索权的期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提起诉讼之日起为3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该内容由 杨伟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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