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低保申请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作为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理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了解调查申请家庭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将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前,部分地方将低保审核确认权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办理流程请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法律依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第四条 申请低保的基本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