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租房装修费如何算谁出? |
释义 | 出租房的装修费在一般情况下应由出租人来出。但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进行装修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如果承租人与出租人约定的装修的费用承担的,还可以按约定进行承担。 一、租赁期满后房屋恢复原样条款 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行为,除非双方有特殊约定,否则租赁合同期满后,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出租人以同意承租人装饰装修为代价借以换取租金,此时装饰装修给其房屋造成的潜在损失已通过获得租金补偿完毕。 二、房屋装修合同到期租赁关系如何处理 房屋装修在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时的处理方式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自行决定添附的,承租人应当自行将添附物除去,不能除去的,出租人一般不用补偿。 三、租赁房子漏水谁的责任 租的房子漏水属于谁的责任,应造成漏水的原因判断。如果第三人导致房屋漏水,则归该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是承租人不按照约定使用,造成漏水,则由承租人负责维修,以及赔偿损失。如果出租人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造成漏水,则由出租人负责。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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