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5、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规定分担亏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