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领机动车牌照需要带什么资料 |
释义 |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注册登记完成后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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