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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征税主体的职权有哪些
释义
    征税主体的职权如下:
    1、税收立法权:包括参与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提出税收政策建议,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关于税收征管的部门规章等。
    2、税务管理权:包括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等。
    3、税款征收权:包括依法计征权、核定税款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追征税款权等。
    4、税务检查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等。
    5、.税务行政处罚权:对税收违法行为依照法定标准予以行政制裁的职权。
    6、其他职权:例如,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内,对纳税人的减、免、退、延期缴纳的申请予以审批的权利;阻止欠税纳税人离境的权利;委托代征权;估税权;定期对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的权利;上诉权等。
    征税主体的权力和义务是:
    征税主体的权利主要有税收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行政处罚权等;其义务主要有依法征税、依法减免税、为纳税人服务、保守秘密、依法回避、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等。
    综上所述,征税主体又叫征税人,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行使税收征管权,依法进行税款征收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判断和认定某一主体是否为征税主体,主要应看其行使的权利和实施的行为的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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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6:3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