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重组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概念是什么? |
释义 | 企业债务重组在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时,非股权支付仍应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特殊性重组条件下,当事各方需提供书面备案资料,证明符合规定条件。若重组条件发生变化,需及时通知其他当事方和税务机关,并按规定调整税务处理。若债务重组涉及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可在第一步完成后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第二年再准备相关资料确认适用该处理方式。 法律分析 1、企业债务重组在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如果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2、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合同,以及非货币资产公允价格确认的合法证据等; (2)债权转股权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或合同。 3、当事方的其中一方在规定时间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重组业务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当事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天内书面通知其他所有当事方。主导方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通知其主管税务机关。 在上述情况发生变化后的60日内,应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调整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重组各方应各自按重组完成时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算重组业务的收益或损失,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并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逾期不调整申报的,税务机关将按照《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4、若同债务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第一步重组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以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在第一步重组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第二年进行下一步重组后,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结语 企业债务重组需要注意特殊性税务处理,对于交易中的股权支付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非股权支付仍需确认相应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计算公式为:(被转让资产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公允价值)。重组业务应在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提交书面备案资料,包括清偿债务协议、非货币资产公允价格确认等。若重组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其他当事方并调整税务处理。若债务重组分步交易跨两个纳税年度,可在第一步重组完成后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在第二年准备相关资料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修订):第二章 财税支持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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