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增值税专用发票 使用规定咨询一下 增值税发票 丢失怎么处理gt;的通知》第二十八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