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诺制容缺办理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为进一步加快项目开工建设、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试点推行了“承诺制+容缺办”,先许可、后规范,大幅提升了审批服务效能,为助力项目建设、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了重要保障。目前,纳入市级保障的一星级重点项目25个,全部在时间节点要求前完成审批服务。 加快流程再造。对工程建设项目从选址立项到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全流程,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进行审批流程再造,把建设项目细分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政府投资市政工程、政府投资维修改造、社会投资民用建筑等13类项目,对每一类都编制了全新的审批流程,建立了建设项目全流程核心清单,明确核心要件和可容缺材料,切实做到“目录之外无审批”。目前,保留全流程审批事项65项,取消审批事项7项,合并审批事项29项,转为内部协作事项8项,审批事项压减30%左右,申报材料平均压减约60%。制定量体裁衣式的个性化流程,实现全流程“一表申报”。同时,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涉及到的所有中介服务、公示公告、帮办代办等信息在立项前一次性告知,方便项目单位准备申请材料。 调整审批时序。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19个事项的办理完成时序进行调整,放宽了相应阶段项目审批流程的前置条件。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住宅小区项目的报装提前到建筑设计阶段,与建筑物同步进行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推行告知承诺。对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重大工程项目,广泛实行“承诺制+容缺办”,实现了不违背上位法前提下的审批服务效率大提升。用地批准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等19项证明类材料,项目单位及法人代表作出诚信承诺后,即为其实施容缺审批。比如,内环高架及连接线项目对用地预审意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洪水影响评价、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进行了容缺,为项目建设节约了至少2个月的时间,保障了项目早立项、快施工。同时,将基础设施配套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伤保险等相关费用与施工许可证核发脱钩,建设单位作出上述费用缴纳承诺即为其发放施工许可证。 提供帮办代办。成立重点工程项目“VIP服务专班”,建立重点项目审批服务台账,一个项目一套服务流程,精准施策,超前服务,在推进项目审批“瘦身提速”的基础上,将申报材料再压缩,容缺资料再放宽,通过容缺后补、以函代证等举措,推进审批服务,做到“环节最少、时限最短、服务最优”。比如,在办理济宁市公共卫生应急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全程现场帮办,第一时间办理了各项手续。同时,丰富帮办代办服务清单,优化帮办代办服务承接、结果转接等流程,加强热线电话及网上平台咨询服务,落实工作日延时、节假日预约、必要时上门等服务机制,全力提供一对一、点对点跟踪服务。 强化行业监管。开发建设了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互动系统,行政审批部门办结审批事项后,第一时间将审批结果、企业承诺书和审批要件通过监管互动系统发送至相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联络员通过监管互动系统即时获得有关信息,加强事后监管,使审管分离后信息传递可以无缝衔接。截至目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已通过审管互动平台推送审批信息13000余条。同时,强化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按照“有诺必践”的原则,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监管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建议监管部门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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