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女方起诉离婚,男方收到法院的传票后应当积极应诉,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男方同意离婚但对其他事项有异议的,应当提出自己的要求,出示子女、财产争议方面的相关证据,使人民法院支持自己的相关请求; 2、男方不同意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明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存在修复可能的证据,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