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漯河市拆迁补偿标准 |
释义 | 漯河市征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和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被征收人有权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通过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想必大家对于拆迁这个问题并不陌生,说道拆迁我们首先就应该会想到补偿的问题,今天就跟大家聊聊补偿的问题。征地附属物补偿标准是一直在更新的,那么现在已经更新到什么情况了呢?那么漯河市征地附属物补偿标准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呢? 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我们读到了这心中应该对这个新的标准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了,新的标准显然更贴切我们大家的利益。我们还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这确实符合我们大家的利益,我们确实应当了解这方面的法律。漯河市征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应该就是这些。 结语 综上所述,漯河市征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这些具体的补偿费用项目是根据市、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根据法律规定,政府在征收农民土地时必须按照合法项目和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如果有任何违反法律原则的征收行为,被征收人有权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通过申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了解这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对我们大家都非常重要,以保护我们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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