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联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关联企业是一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企业之间的联合。首先,关联企业是一种由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单体企业组成的企业联合,但其本身不是独立法人。其次,关联企业这种企业之间的联合表现为控制与从属关系。所谓控制企业,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对其他企业施加决定性影响的企业。所谓从属企业,是指被其他企业控制的企业。一般来说,控制企业与从属企业大致表现为股份控制型和合同控制型等类型,前者的典型表现为母子公司,后者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为德国的康采恩。(2)关联企业是由特定手段连结而成的企业群体。(3)关联企业是基于特定的经济目的而形成的企业联合。风险提示:关联企业是由特定手段连结而成的企业群体。这些特定的连接手段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资产的手段,主要表现为股份参与;二是合同手段,主要有支配合同和赢利支付合同;三是其他手段,多指派生于资产的手段,如人事连锁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