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加工承揽合同和劳务用工合同的区别 |
释义 | 第一,当事人签订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希望承揽人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将工作成果得以利益实现化,劳务仅为一种实现其合同目的的手段或过程;劳务合同只关注提供的劳务行为本身,合同相对方提供劳务的过程即是求合同利益实现的过程。 第二,承揽人请求工作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前提或基础是承揽人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完成工作成果,只有提供劳务的事实行还不能请求劳动报酬,如果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约定,承揽方还可追究定作人的违约责任;与承揽合同报酬的债权请求权不同的是,劳务合同的劳务提供者只要依约提供劳务了,即可享有请求支付报酬的债权请求权,劳务有无结果不影响报酬请求权。 第三,承揽人提供劳务具有独立性,具体分为工作上的独立和人格上的独立。 一、雇佣法律关系与承揽法律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通过以上对雇佣法律关系、承揽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以及判断标准的分析,可知两种相似的法律关系的区别主要在于: 1、雇佣关系中雇佣人与雇工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工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佣人可以随时干预雇工的工作,雇工的劳动系一种从属性劳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承揽人的劳动是一种独立劳动。 2、雇佣关系中,雇佣合同的标的注重雇工无形的劳务给付,以供给劳务本身为目的;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的标的着重表现为物化的劳动成果,重在有形工作的完成,是以提供通过劳务产生的工作成果为目的的。可见,雇佣关系侧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系则侧重于通过劳动完成的劳动成果。 3、债务不履行时,两者是否构成违约的标准不同。承揽属于交付劳动成果型的合同,没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即构成违约;而雇佣不涉及工作成果的交付,侧重于提供的劳务是否合格,雇工未按照雇佣人的要求提供劳务即构成违约。 4、合同义务可否转移不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民法典就明确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而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工不能将自己应负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以自己的技能亲自履行。 5、报酬的支付标准二者也有区别。雇佣关系中雇工的工资系计时工资,而承揽法律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则系计件报酬。 二、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是谁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指承揽合同中要求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接受其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除一般的行为能力要求外,法律对定作人的资格并无特别限制,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定作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1、按约定提供材料或检验承揽人所提供材料的义务。 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材料;约定由定作人提供设计图纸或者技术要求、技术资料的,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上述用品。 2、协助的义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3、受领承揽人所完成工作成果的义务。 定作人的受领既包括定作人接受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也包括在承揽人无须实际交付时定作人对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的承认;既包括定作人接受承揽人交付的全部工作成果,也包括定作人接受承揽人交付的部分工作成果。 4、支付报酬的义务。 承揽人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能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双方既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通过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支付报酬的期限时,定作人应于接受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报酬。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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