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天津高考政策主要内容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了可以在天津市报名参加普通高考的基本条件,分别对5种不同情形人员的报名条件作出规定,并对具有天津市常住户籍的考生分为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高中阶段同等学力考生3种情况进行详细规定。 第二部分,明确了不得在天津市报名参加普通高考的6种情形人员。 第三部分,对其他事项进行说明。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