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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公司以“继往”为由拒赔搭桥的重疾险,如何证明不是“继往”情况?
释义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拒赔重疾险的主要理由是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存在相关疾病或症状,属于“继往开来”的情况。如果被保险人能够证明该疾病或症状在投保前已经治愈或不存在,就可以避免被保险公司的拒赔。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准确,不能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所保险的风险无关的证明。
    2.《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不得以对方的过失为由解除合同。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依照诚信原则履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对于被保险人提供的医疗证明、病历、诊断书、检查报告等证据,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合理的认定。
    综上所述,如果被保险人能够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证明材料证明在投保前相关疾病已经治愈或不存在,且保险合同中没有关于该疾病的约定,那么保险公司不能以“继往开来”的理由拒赔。同时,法院在审理保险纠纷案件时也会依法认真审查被保险人提供的医疗证明、病历、诊断书、检查报告等证据,作出合理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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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18:4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