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夫妻离婚的处理方式,您有什么建议? |
释义 | 1994年2月1日后未登记结婚的男女属于同居关系,可自行解除,无需离婚。如财产分割等事项无法协商,可通过法院起诉解决。1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同居属于事实婚姻,需通过诉讼方式离婚。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属于事实婚姻,且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双方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属于同居关系,无需离婚。双方可以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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