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秘密的侵犯方式有哪些? |
释义 |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二是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前者包括盗窃、利诱、胁迫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后者包括告知特定人、向少部分人公开以及向公众公开商业秘密。这些行为都构成侵权,不论商业秘密是否被公开或利用。 法律分析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中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行为主体可以是企业内部人员,也可以是外部人员。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本身就构成侵权,而不论行为人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后是否公开或者利用。这种侵权行为的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其手段的不正当性。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利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给予利益或者许诺给予利益为手段如行贿、许以要职等,从有关人员手中得到商业秘密的行为;胁迫是指用威胁或要挟等方法欺诈有关人员透露其掌握的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诈或诱导他人泄密,或者用电子及其他方法进行侦查以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以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他人经过独立开发、研制出对于权利人拥有的商业秘密相同的或者相似的商业秘密; (2)经商业秘密权利人授权包括明示或者默示同意而获取该商业秘密; (3)他人或第三人以善意的方式获取商业秘密,包括他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某信息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获取,以及第三人在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时从他人处获取的商业秘密。 (4)他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取的商业秘密,反向工程是指通过对市场出售的产品或从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产品进行解剖和分析,从而推断出商业秘密的行为。反向工程的前提是合法占有,对于黑箱封闭的产品,则不适用反向工程。黑箱封闭是指将体现商业秘密的产品出租时,权利人将产品密封于保密的黑箱之中,他人不得拆开或分解,否则即构成侵权。此外,获取记载或体现商业秘密的载体如信号、数据、图形、文件、模型或其他实物的行为,也构成侵权。 2、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是指侵权人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他人公开,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告知特定的人,这种告知使商业秘密为该特定人非法占有,无论该人是否又向其他人公开,都不影响侵权的构成。 二是向少部分人公开,侵权人在某种私下场合谈论其用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或在公共场所公开谈论,这时的听众虽然是少数人,但属于公众的一部分,已经构成商业秘密为社会公众所知的事实。 结语 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主要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及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非法获取商业秘密本身构成侵权,不论侵权者是否公开或利用所得商业秘密。值得注意的是,侵权行为的显著特点是手段的不正当性。反之,以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包括他人独立开发相同或相似的商业秘密、经权利人授权获取商业秘密、善意获取商业秘密以及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披露商业秘密指侵权人向他人公开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无论是告知特定人还是向少部分人公开,都可能构成商业秘密为社会公众所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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