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同居十年后,未结婚登记的男女在其中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继承权。若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开始同居,法律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生存方可作为配偶继承遗产。一般情况下,同居十年一方死後,另一方没有继承权。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在同居期间死亡的,另一方是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自己享有继承权的。这是因为未婚同居不具备“夫妻的名分”。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经开始同居,由於法律承认他们的事实婚姻关系,因此,生存的一方可以作为死者的配偶继承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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