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货车限行规定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限行车辆:重型自卸货车 限行时间:从2021年7月7日起全天24小时 具体如下 2021年7月7日起,下列区域内全天24小时禁止重型自卸货车通行(确需进入区域内工地运输的车辆除外,但必须使用国六以上排放标准车辆)。 (一)区域一:东至天府大道(锦尚西一路路口至第一绕城高速)、南至第一绕城高速(天府大道至剑南大道)、西至剑南大道(锦尚西一路路口至第一绕城高速)、北至锦尚西一路(剑南大道路口至天府大道路口)合围区域。 (二)区域二:东至金盾路、文翁路;南至武侯祠大街、高升桥路、一环路西一段、武侯大道双楠段;西至中环路(武侯大道路口至清江中路路口);北至清江东路(含)、十二桥路(含)合围区域。 (三)区域三:东至九寨沟路、静康路;南至静居寺路;西至二环路东四段;北至迎晖路合围区域。 (四)区域四:东至三环路东一、二段;南至二仙桥路;西至二仙桥北路、蜀龙路合围区域。 (五)区域五:东至两河路、兴科路;南至西源大道;西至天河路;北至百草路合围区域。 (六)区域六:东至中环路(茶店子西街路口至清江西路路口);南至清江西路;西至三环路西四、五段;北至茶店子西街合围区域。 (七)区域七:东至天府大道南段;南至正北街、富民路;西至华兴下街;北至华府大道合围区域。 (八)区域八:东至梓州大道南段;南至科学城中路;西至天府大道南段;北至广州路合围区域。 限行车辆:核定载质量5吨(不含)以上的燃油燃气货运车辆 限行时间:2021年7月7日起每日6:00至22:00 具体如下 2021年7月7日起,上述区域内的下列道路每日6:00至22:00,禁止核定载质量5吨(不含)以上的燃油燃气货运车辆通行。具体是: (一)高新区范围内的锦城大道(天府大道至益州大道)、碧林街(绿茵街交叉路口至碧林街与阳光街交叉路口); (二)青羊区范围内的芳邻路、同怡路(同怡路与金博路交叉路口至同怡路与金泽路交叉路口); (三)锦江区范围内的牛沙北路; (四)成华区范围内的二仙桥东三路(成华大道十里店路交叉路口至东风渠东华大桥); (五)金牛区范围内的金博路(蜀辉路与金博路路口至同怡路与金博路交叉路口); (六)天府新区范围内的滨河路三段、湖畔路(蜀州路与湖畔路交叉路口至湖畔路与宝塘三街交叉路口)。 三、货运车辆除遵守本《通告》规定以外,还应遵守成都市货运车辆相关通行规定。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在上述路段设置禁令标志和电子监控设备,加强该区域交通管理。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实施交通违法累积记分管理。 六、本通告有效期从2021年7月7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 从5月10日起,成都将对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货车临时通行政策进行调整,此次调整既包括川A籍小型汽车号牌货车,也包括外地籍货车。 具体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外地籍货车,每日6:00至22:00,禁止在成都绕城高速(G4202,不含)以内和高新南区绕城外区域[成都绕城高速(G4202,不含)以南、剑南大道(含)以东、天府四街(含)、天华二路(含)一线以北、世纪城南路(含)、世纪城路(含)、世纪城东路(含)、科华南路(含)一线以西合围区域]道路行驶。 二、川A籍大型汽车号牌货车限行措施 (一)工作日早晚高峰时段(7:00至9:00、17:00至20:00)以及节假日晚高峰时段(17:00至20:00),禁止在三环路(含)至成都绕城高速(G4202,不含)之间区域道路行驶。 (二)每日7:00至22:00,禁止在三环路(不含)以内区域和高新南区[三环路(不含)以南、剑南大道(含)以东、天府四街(含)、天华二路(含)一线以北、世纪城南路(含)、世纪城路(含)、世纪城东路(含)、科华南路(含)一线以西合围区域(以下简称高新南区)]道路行驶。 三、川A籍小型汽车号牌货车,工作日早晚高峰时段(7:00至9:00、17:00至20:00)及节假日晚高峰时段(17:00至20:00),禁止在三环路(含)和高新南区道路行驶。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每日7:00至21:00,禁止在三环路(含)以内区域和高新南区道路行驶;工作日的7:00至9:00、17:00至21:00时段以及节假日的17:00至21:00时段,禁止在三环路(含)至成都绕城高速(G4202,不含)之间区域道路行驶。 五、新能源货车、冷链运输车、水泥砼罐车、生活垃圾运输车、园林绿化车、市政执法、作业车,持有《三绿工程证》《早餐配送通行证》的机动车,允许全天24小时在上述区域内行驶。 六、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中国邮政专用车,允许全天24小时在上述区域内行驶。 七、水泥砼罐车在上述区域内行驶时,须持与建筑单位(工地)签订的相关手续到建筑工地所属的交警分局办理砼搅拌输送车线路卡并按规定线路行驶。 八、货车在道路行驶时,须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具体指示行驶。 九、其它通行规定 (一)危化品运输车通行政策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遇大型活动、城市道路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应级别启动时及其它情况需调整交通组织措施时,以公安机关发布的相关通告和执勤民警的指挥为准。 (三)原有通告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十、生态环保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和道路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将适时对货车通行的区域和时段等进行调整,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十一、违反本通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二、本通告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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