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理财机构是否存在以不当得利的形式推销私募基金等高风险产品? |
释义 | 法律分析:理财机构在推销高风险产品时,应当符合诚信、公平、合法的原则,不得以不当得利的方式欺骗、误导客户投资高风险产品。如存在不当得利行为,客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予以维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遵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二条:证券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公正、公平、诚信、勤勉的原则从事证券业务活动,不得有误导、欺骗、不当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九百二十一条: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性行为的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采取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方式误导、欺骗消费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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