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09年的出生证明可以补办吗? |
释义 | 律师解析: 可以补办。根据当地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咨询,具体需要的如下: 1、父母户口所在的村委会开具证明,证明文件中需要写清楚事由,注意以上所有证明中姓名必须与户口薄相同。 2、到当时生产的医院,出具接生证明,需要当时的接生员签字并盖章,以及接生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带上婴儿父母双方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4、接生单位所在地的政府或乡镇卫生院院长签字(该孩未在本院办理出生证)盖章。 5、到当地的妇幼保健中心领取亲子关系声明的表格:按表格内容填写,婴儿父母以及证明人要亲自签名盖手印。 6、婴儿父母双亲以及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7、婴儿母亲必须亲自来来办理。 8、还需登报声明作废的原版报纸2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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