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选举单位根据上级党组织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有关要求,组织所属党组织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充分酝酿协商的办法,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名单;选举单位党组织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从推荐名单中,按照多于代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比例提出候选人推荐人选名单,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根据上级党组织提出的代表构成比例的要求,按多于代表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差额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十条 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是: (一)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二)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审核把关,可以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三)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 (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