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就业援助对象是对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党和政府各项促进就业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就业服务机构为主的有关部门的具体帮助,实现再就业,以此达到增加家庭劳动收入,摆脱贫困的目的。 就业服务机构通过调查了解和帮扶,做到“出现一个发现一个,发现一个帮扶一个,帮扶一个解决一个。”就业困难人员只要有就业愿望,并在不挑不捡的情况下能及时得到就业帮扶。“就业援助”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同,它是一项从根本上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家庭困难的措施;它也与计划经济时期安置就业不同。而是通过财政、税收等政策扶持,既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又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人工成本,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经济发展。 凡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将给予办理就业援助卡。届时,该卡将成为就业援助对象申请和接受就业援助的有效凭证。不过,就业援助对象须将就业援助卡与就业失业登记证同时使用方能有效。这是我区为解决困难人群就业问题又一举措。 就业援助卡申请条件: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企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国企关闭破产安置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法律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