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女性年满四十周岁、男性年满五十周岁的失业人员)。(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均进行了失业登记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3)国企关闭破产或国企下岗失业人员。(4)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5)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6)失地农民(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7)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8)长期失业人员(已进行失业登记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非因本人原因未能就业的失业人员)。(9)残疾人(持有《残疾证》的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10)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11)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农村居民家庭成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均未从事二三产业的人员)。(12)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1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