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根据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定期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出租人提供配备船员的船舶。 这一点是与光船租赁的主要区别,正由于出租人负责配备船员,因此也就必须负责船员的工资、给养、船舶的维修保养、物料以及船舶的保险等费用,并享有船舶所有权和管理权。而承租人则负责燃料、淡水、港口使用、货物装卸等费用,并享有船舶调动权和经营权。 2、按约定租期支付租金。 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租金是根据租期和船舶状况来确定的,因此这与提单运输,航次租船合同不同。 3、按约定用途使用船舶。 虽然定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都有约定运载的货物,但前者通常只约定一个大的货物种类而不详细列明,而后者则约定具体的货物种类。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出租人交船的义务。 2、出租人维修船舶的义务。 3、出租人通知船舶转让的义务。 出租人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的主要权利与承租人的义务相对应,包括收取租金、到期收回船舶等。 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2、承租人还船的义务。 3、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船舶的义务。 4、承租人指挥船长的权利。 5、承租人转租的权利。 6、承租人获得救助报酬的权利。 一、承租人、租赁人的义务有哪些 1、《民法典》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3、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5、出租人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8、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9、出租人、承租人在确定租赁关系的时候,并不是必须要签署租赁合同,即使签署了合同,也并不是必须要在合同之中注明租赁期限,对于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的情形,双方建立的就是不定期的租赁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