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事人与对方结婚的,当事人一般没有义务抚养对方与其前任配偶的孩子。但当事人不能阻止对方履行抚养的义务。 若孩子与当事人形成抚养关系的,当事人与孩子成立父母子女关系,当事人对孩子具有抚养监管义务。孩子属于未成年且与当事人共同生活的,当事人与孩子会形成抚养关系。但成女子女与其继父母一般不会形成抚养关系。 当事人与孩子形成抚养关系的,双方具有互相继承的权利,且属于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