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重疾险的理由为既往病史,但该理由并非法律规定的不予理赔的情形。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责任和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被保险人说明其应当如实告知的情形,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保险人不得将法律责任转嫁给被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未告知的情形,保险人应当就该情形是否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承担举证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人不得擅自扣除或者拖欠赔偿金,拒不支付的,被保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履行保险合同,要求赔偿重疾险所涵盖的范围内的费用,并在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保险公司如要拒绝赔付,应当举证证明既往病史确实对保险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