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可以,但是要附有加盖学校公章的减价书面证明才能购买。 法律依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第二十条 在普通大、专院校(含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大学),军事院校,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城市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证的学生证(小学生凭书面证明),每年可享受家庭至院校(实习地点)之间四次单程半价硬座客票、加快票、空调票(以下简称学生票)。动车组列车只发售二等座车学生票,学生票为全价票的75%。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生凭学校书面证明可买一次学生票。华侨学生和港澳台学生按照上述规定同样办理。发售学生票时应以近径路或换乘次数少的列车发售。下列情况不能发售学生票:1.学校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2.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时;3.学生往返于学校与实习地点时;4.学生证未按时办理学校注册的;5.学生证优惠乘车区间更改但未加盖学校公章的;6.没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学生火车票优惠卡”不能识别或者与学生证记载不一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