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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内退职工是否为退休员工?
释义
    内退职工并非退休职工,其性质是企业对无法安排合适岗位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员工的过渡性办法。内退人员可不在单位工作,但每月可领取一定数额的内退费,社会保险也由单位继续缴纳,直至正式退休。内退职工的劳动关系与原用人单位并未解除,不宜认定为与其他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
    想必很多人都会误认为内退职工就是退休职工,其实不然。内退,全称“内部退养”、“内退内养”或“离岗退养”,而退休职工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下面为您具体分析内退职工的性质。
    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中明确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内退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请求支付生活费的权利。内退人员的生活费由原企业或改制后的新企业按月发放,但在正式退休前不再追加。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由企业和内退职工协商,按职工本人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但最低不得低于下岗职工第一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规定不得低于最低生活保障费。生活费可一次性发放给内退职工,以后不再追加。
    请求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即无论原有内退人员,还是改制的内退人员,企业均应将养老金和医保金落到实处。养老和医保费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职工到龄退休或患病时按相应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可见,内退职工并不同于退休职工,办理内退的人员可不在单位工作,但每月可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内退费,社会保险也并没有终止,而是由单位继续在社保中心缴纳,一直到达到退休年龄条件后正式办理退休。实际上是企业对一些无法安排合适岗位但又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员工的过渡性办法。企业与内退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
    其次,应当认识到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同一民事主体可以建立多个同一性质的法律关系,但劳动关系有公私法兼容的性质,不能单纯套用民事领域法不禁止即允许的法律概念,特别是多重劳动关系与我国目前保险体制不相适应的情况下,已经依法由原用人单位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的内退员工不宜认定为与其他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结语
    内退职工与退休职工并不完全相同,内退是指内部退养或离岗退养,而退休职工是指因年老、工伤或疾病致残而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退出工作。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内退职工在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时,可以申请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内退职工享有请求支付生活费和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内退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而是一种过渡性的安排,不应认定为与其他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因此,在处理内退职工问题时应注意区分劳动关系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五章职业教育和培训第五十一条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五章职业教育和培训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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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9:5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