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宁市公积金新政策 |
释义 | 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于购房后2年内,凭房地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手续或凭证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总额应不超过购房所支付的金额。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含已经出具异地贷款证明、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缴存账户余额仅可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再以其他原因提取。 一、公积金断交政策: 1、公积金断交仅仅对已经存在公积金贷款者或者准备申请公积金贷款者存在影响,其他则无直接影响。 2、如果员工已经申请公积金贷款,而且长期断交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将剩余贷款按照商业贷款的利率计算。如果是需要申请积金贷款者,需要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并且在申请时处于缴纳状态。 3、因为换工作的原因断交了3个月以内,可以补上后使用,如果断交了3个月以上需要重新交满6个月。 4、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 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自营房屋的购置,建造,再开发或大修; 2、购房贷款偿还本金和利息; 3、出租房屋; 4、退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5、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终止与有关单位的劳动关系。 6、出国; 7、未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劳动者,应当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8、湖口应迁出城市,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9、下岗,失业者,男45岁(含45岁),女40岁(含40岁)以上,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10,劳动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在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入的余额。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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