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两审终审制名词解释 |
释义 | 两审终审制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一种审级制度,指一个案件需经两级法院审判后方可宣告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在中外法制历史上,都曾出现过各不相同的审级制度。中国建国初期曾实行三级三审制。 一.我国两审终审制有四种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 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4、民诉中的小额诉讼程序。 二.我国两审终审制的现状是: 1.基层法院本身的法官素质结构的组成不合理,还要承担大部分的案件审判,难以符合现代审判的精神。例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3.我国四级法院均有权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是通常由基层法院来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大部分上诉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使到当事人的正义需求的具有程序局限性。 三.为什么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呢?当初设计制度和立法的初衷可能是: 1.适应我国的经济、文化、政治现状。特别是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达到法律效益的最大化。 2.认为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能弥补审级少的不足。 3.两审终审制度可以使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摆脱审理上诉案件工作的负担,从而集中搞好审判业务的指导、监督工作。如果当事人通过两审终审的结果还是不满,这样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激增。两审终审限制当事人的上诉权,于是再审程序就不断地上升了。但实际操作表现正是如此,例如2000年的全国再审收案的民事案件是83201件,2001年全国再审收案的民事案件是82654件。还有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显示,2006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为227002件,决定再审的为48214件,改判的为15568件,民事再审案件占再审案件的90%以上。从图表的分析可知,从表面上,再审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司法审判任务十分艰巨。但是从图标分析可以看到正反两方面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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