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大病要求什么手续 |
释义 | 法律分析:申请人在完成大病救治后10日内,向户籍或居住所在地如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当年度大病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历资料;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和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已享受政府其它医疗救助和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户口、身份证、五保证、低保证复印件及其它应予提供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持医保卡、身份证及相关病历资料(精神病患者必须提供市精神卫生中心或者重医附一院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本人不能参加鉴定的,由所在街道、学校在申请表上证明、经区居民医保中心批准后,可由亲属将申请人资料报鉴定机构鉴定。鉴定好后,参保人携带由市医保局规定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门诊大病登记申请单》、《中国人民社会保障卡》,到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或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镇保人员至定点区县的医保中心或服务点)进行大病卡办理。 法律依据:《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八条 申请人在完成大病救治后10日内,向户籍或居住所在地如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当年度大病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历资料; (二)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和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 (三)已享受政府其它医疗救助和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 (四)户口、身份证、五保证、低保证复印件及其它应予提供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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