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想象竞合犯? |
释义 | 1、概念:一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2、特征: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2)“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3、类型: (1)行为人在实施一个盗窃行为的同时触犯了其他罪名,往往是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同时触犯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 (2)一个暴力行为构成多罪。典型的是妨害公务。使用暴力妨害公务,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同时触犯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3)非法经营罪同时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非法经营罪中有一个行为是非法买卖专卖品,其中常见的是没有专卖许可,而买卖烟草的行为,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买卖的烟草不合格,又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销售的烟草是冒牌的,可能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果有非法买卖许可证批文和有关的经营许可证,进出口批文等,同时又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4、处理原则:从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1)相对来说: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量刑最重;盗窃罪次之;再次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但还要考虑案件事实的差异,不能一概而论。 (2)实施妨害公务行为致人身伤害的问题。致人轻伤的,按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3)以非法经营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来说,一般情况下是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更重。 一、绑架罪从严处理的情况有哪些 1、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犯罪分子在绑架行为实施过程中,除了非法劫持人质剥夺其人身自由权,有时还造成被害人重伤和死亡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实施绑架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有时并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结果,而是绑架行为的连带行为,这种严重的法律后果并非出于行为人主观上的两种独立的犯意,也非两个独立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实施一种行为“绑架殴打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触犯数个不同罪名,是想象的数罪而不是实质数罪,应当择一重罪处断,以绑架罪结果犯量刑处罚。因为重伤或死亡作为绑架罪判处死刑的法定情节,作为包容犯可作绑架情节从重处罚。 2、绑架人质同时劫取财物。 (1)从主观目的内容看,行为人绑架被害人是出于勒索钱财为目的,在未抢劫被害人钱款之前,其目的具有单一性,见被害人钱物后,又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走现金,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该将绑架行为和劫钱行为看作是在两种不同主观意识支配下的两个独立犯罪行为。 (2)刑法关于绑架罪和抢劫罪并未规定两者可以相互吸收和包容。 (3)对已满14岁未满16周岁这一年龄段犯绑架罪,一般情节未规定负责刑事责任,可定抢劫罪以解决这一责任或缺的问题。综上所述,应定绑架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3、绑架杀害人质后又劫取财物。绑架杀害人质定绑架罪无疑,那么人质被害后,犯罪行为人杀人又劫财是出于两个犯意和两个行为,结果触犯二个罪名,应当以绑架罪和盗窃罪并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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